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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米 大 麦 GB 11760-89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米大麦(元麦、青稞)的分类、质量指标、术语、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饮料用的商品米大麦。

  2 引用标准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1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

  GB 4790 粮食中二溴乙烷残留量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

  GB 4809 食品中氟允许量标准

  GB 5127 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量标准

  GB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 5493 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

  GB 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 5498 粮食、油料检验 容重测定法

  3 术语

  3.1 容重:米大麦籽粒在一定容积内的重量,以g/l表示。

  3.2 不完善粒:籽粒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以下几种:

  3.2.1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3.2.2 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3.2.3 破损粒:压扁、破碎,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3.2.4 生芽粒: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3.2.5 霉变粒:粒面生霉或胚乳变色,变质的颗粒。

  3.3 赤霉病粒:籽粒皱缩、呆白,有明显的粉红色霉状物,间有黑色子囊壳的颗粒,有的粒面呈紫色,与正常紫皮米大麦不同的颗粒。

  3.4 杂质:通过规定筛层和无食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3.4.1 筛下物:能过1.5mm圆孔筛的物质。

  3.4.2 矿物质:砂石、煤碴、砖瓦块及其他矿物质。

  3.4.3 其他杂质:无食用价值的米大麦粒,异种粮粒及其他物质。

  3.5 色泽、气味:一批米大麦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分类

  根据播种季节分二类:

  4.1 冬播米大麦。

  4.2 春播米大麦

  5 质量指标

  5.1 各类米大麦按容重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如下:

  5.1.1 冬播米大麦质量指标见表1:

等级

容重g/l

不完善粒

杂质,%

水分

色泽、气味

 

最低指标

%

总量

其中矿物质含量

%

 

1

760

         

2

740

         

3

720

6.0

1.0

0.5

13.0

正常

4

700

         

5

680

         

  5.1.2 春播米大麦质量指标见表2:

  5.2 各类米大麦以三等为计价基础。

等级

g/l

不完善粒

杂质,%

水分

色泽气味

 

最低指标

%

总量

其中矿物质含量

%

 

1

760

         

2

740

         

3

720

6.0

1.0

0.5

13.0

正常

4

700

         

5

680

         

  5.3 实行全项目增减价的容重基础指标,在三等容重指标基础上增加10g/l。

  5.4 收购米大麦水分的最大限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5 赤霉病粒最大限度为4%,其中有食用价值的,按不完善粒归属,无食用价值的按杂质归属。
 
  5.6 卫生指标应符合 GB 2715及其他有关规定。

  5.7 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米大麦样品的扦取和各项指标的检验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6.1 扦样、分样按照GB 5491执行。

  6.2 色泽、气味鉴定按照GB 5492执行。

  6.3 类型及互混检验按照GB 5493执行。

  6.4 杂质、不完善粒及纯粮率检验按照GB 5494执行。

  6.5 水分测定按照GB 5497执行。

  6.6 容重测定按照GB 5498执行。

  注:米大麦筛层规定:上筛层4.5mm,下筛层1.5mm圆孔筛。

  6.7 卫生项目测定按GB 5009.36执行。

  7 包装、运输和储存

  米大麦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江苏、甘肃、四川省粮食局、青海省商业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一生、张望、王钦文、肖志瑞、杜军。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发布的专业标准ZB B 22007-85《米大麦(元麦、青稞)》作废。

  国家技术监督局 1989-11-16 批准 1990-07-01 实施

执行标准所需仪器可以本站搜索,也可拨打咨询电话:0571-86973363,85737035,8697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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