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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玉米粉GB 10463-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玉米粉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销售、调拨、储存和出口的商品玉米粉。其中精制玉米粉以去皮提胚的玉米或玉米楂为原料,普通玉米粉以清理后的玉米为加工原理。

  2 引用标准

  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 2761 仪器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

  GB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 5507 粮食、油料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法

  GB 5508 粮食、油料检验 粉类含砂量测定法

  GB 5509 粮食、油料检验 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法

  GB 5510 粮食、油料检验 脂肪酸值测定法

  3 质量指标

  3.1 玉米粉按皮胚含量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见下表:

  3.2 粗细度:各省可根据实际食用习惯在标准规定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档次。

  3.3 气味、口味:一批玉米粉固有的综合气味、口味。

  3.4 卫生指标符合 GB 2715,GB2761及有关规定.

  3.5 植物检疫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 检验方法

  4.1 样品的扦取及分样按照GB 5491的规定执行。

  4.2 粗细度测定按照 GB 5507的规定执行。

  4.3 含砂量测定按照 GB 5508的规定执行。

  4.4 磁性金属物测定按照GB 5509的规定执行。

  4.5 水分测定按照 GB 5497的规定执行。

  4.6 脂肪酸值测定按照 GB 5510的规定执行。

  4.7气味、口味鉴定按照GB 5492的规定执行。

    
         

水分,%

脂肪酸值

 

等级

皮胚含量

粗细度

含砂量

磁性金属物

五省区

 

(以湿基计)

气味

 

(干基)%

%

%

含量g/kg

111日至

41日至

其他地区

mgKOH/100g

口味

         

次年3月末

10月末

     

≤2.0

全部通过

≤0.02

≤0.003

≤18.0

≤14.5

≤14.0

≤80

正常

玉米粉

 

CQ10号筛

             

≤5.0

全部通过

≤0.03

≤0.003

≤18.0

≤14.5

≤14.0

≤80

正常

玉米粉

 

CQ10号筛

             

  注:五省区指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其他地区指五省区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

  4.8 卫生指标的检测按照GB 5009.36的规定执行。

  4.9 皮胚含量的检验方法

  4.9.1 仪器和用具。

  4.9.1.1 天平:感量0.1g,0.01g;

  4.9.1.2 三角烧瓶:500mL;

  4.9.1.3 量筒;

  4.9.1.4 CQ16号筛。

  4.9.2 操作步骤

  从平均样品中称取试样10g,倒入带塞的500ml三角烧瓶中,加水约450ml,加塞后上下摇动3~4次,静止至皮胚起浮,粉粒下沉时速将瓶口倾斜,倒出皮胚于CQ16号筛上(倒入时不得带出粉粒),然后再往瓶中加水至450ml刻度处,加塞后进行充分地旋转摇动,待皮胚起浮,粉粒下沉时,速将瓶口倾斜销等片刻,再轻轻摇动倒出皮胚于上述筛中,依此方法反复旋转分离皮胚3~4次,达到去净皮为止(从加水到去净皮胚不超过10min)。将筛上皮胚中粉粒用水刷净,沥净水并用纱布吸去皮胚上的水,最后将皮胚全部转移到已知恒重的烘盒内送入烘箱中,在130℃的温度下烘40℃min,到时取出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重,计算皮胚百分率。

  4.9.4 双试验允许差

  测定结果取小数点后第一位,双试验允许差不超过0.5%,求其平均值即为检验结果。
 
  5 包装、运输和储存

  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包装要注明厂名、品名、出厂日期。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省粮油卫生检验监测站、辽宁省粮油检验所、黑龙江省粮食厅粮价检验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世友、牛殿华、宋长权、郁伟、孙桂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9-03-09 批准 1989-10-01 实施

执行标准所需仪器可以本站搜索,也可拨打咨询电话:0571-86973363,85737035,8697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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