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汇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联系我们
意见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豆制食品业用大豆GB 8612-88
本标准适用于豆制食品业用大豆。

  1 技术条件

  1.1 豆制食品业用大豆以净粮水溶性蛋白含量分等。等级指标及其他质量指标下表。

水溶性蛋白(干基)%

杂质

水分

子叶变色粒

病斑粒与霉变粒合计

虫蚀粒与破碎粒合计

色泽、气味

最低指标

%

%

%

 

 

1

34.0

           

2

32.0

1.0

14.0

5.0

2.0

10

正常

3

30.0

           

  1.2 低于3等的大豆为等外大豆,等外大豆不作豆制食品业用。

  1.3 大豆种皮脱落、子叶完整,以及种皮生有白蒲未伤及子叶的均属好粒。

  1.4 大豆子叶变色粒最高限度为20%,超过20%的不用豆制食品原料。

  1.5 动植物检疫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6 卫生标准按GB 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 2761-8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GB 4790-84《粮食中二溴乙烷残留量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GB 4809-84《食品中氟允许量标准》,GB 5127-85《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量卫生》执行。

  2 名词解释

  2.1 子叶变色粒,经过高温烘烤,子叶用肉眼可见为红色至褐色的籽粒。

  2.2 霉变粒与病斑粒:按照 GB 1352-86《大豆》关于霉变粒、病斑粒的解释执行。

  2.3 破碎粒与虫蚀粒:按照 GB 1352-86 关于破碎粒、虫蚀粒的解释执行。

  2.4 杂质、气味:按照 GB 1352-86关于色泽、气味的解释执行。

  3 检验方法

  3.1 扦样

  按照 GB 5491-85《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执行。

  3.2 水溶性蛋白

  按照 GB 5511-85《粮食、油料检验 粗蛋白质测定法》中附录A《大豆水溶性蛋白质测定法》执行。

  3.3 杂质测定

  按照 GB 5494-85《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执行。

  3.4 霉变粒、破碎粒

  按照 GB 5494-85执行。

  3.5 水分测定

  按照 GB 5497-85《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执行。

  3.6 色泽、气味鉴定

  按照 GB 5492-85《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执行。

  3.7 子叶变色粒的鉴定

  从平均样品中,经分样后随机采取完整大豆籽粒(不包括破碎粒明显的虫蚀粒)。200粒平堆于小盘内,置入烘箱在105℃条件下烘烤40min,取出。用小刀沿子叶片缝切开,计数肉眼可见子叶变为浅红至褐色的籽粒。

  双试验允许误差不超过平均值的2%,取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测定结果取整数。

  4 包装、运输和储存

  大豆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粮油仪器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高、王东、谢增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8-01-25 批准 1988-07-01 实施

执行标准所需仪器可以本站搜索,也可拨打咨询电话:0571-86973363,85737035,86976021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用大豆粕GB/T 13382-92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玉米GB1353―1999
联系我们 | 付款信息 | 意见反馈
杭州汇尔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电话:0571-86973363,85261327,85133627 传真:0571-86976021  QQ:168258
http://www.he17.com Copyright(C)2008,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8103729号-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