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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用大豆粕GB/T 13382-92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大豆粕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食用大豆粕。

  2 引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90~5539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GB 8115 粮食包装 麻袋

  GB 8611油脂工业用大豆

  3 术语

  3. 1食用大豆粕

  大豆经浸出法(预榨浸出或直接浸出)制得的适合食品加工用的松散的富含蛋白质的物料。

  3.1.1 高变性大豆粕(又名高温大豆粕)

  大豆粕经高温处理,蛋白质变性较大,水溶性蛋白质含量较低的食品用大豆粕。主要用于酿造和蛋白制品等食品加工的原料。

  3.1.2 低变性大豆粕(又名低温大豆粕)

  大豆粕经低温或闪蒸脱溶处理,蛋白质变性较小,水溶性蛋白质含量较高的食用大豆粕。

  主要用于组织蛋白、浓缩蛋白、分离蛋白及蛋白制品的加工原料。

  3. 2 形状

  指一批大豆粕的颗粒大小,均匀度。

  3. 3 色泽

  指一批大豆粕的综合气味。

  3.4 气味

  指一批大豆粕和综合气味。

  3.5 杂质

  指大豆粕中用眼能鉴别的大豆粕以外的物质。

  3.6 水溶性蛋白质百分率(%)

  指在规定的测定条件下,溶解于水的蛋白质重量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3.7 氮溶解指数(NSI,%)

  指水溶性氮占总氮的百分率,或水溶性蛋白质占粗蛋白质的百分率。

  3.8 含砂量百分率(%)

  指大豆粕内含有细砂重量占试样重量的百分率。

  4 产品分类
 
  4. 1高变性大豆粕

  4.1.1 一级高变性大豆粕;

  4.1.2 二级高变性大豆粕。

  4.2 低变性大豆粕

  4.2.1 一级低变性大豆粕

  4.2.2 二级低变性大豆粕

  5 技术要求

  5. 1 原料

  5.1.1 应符合GB 8611的规定。

  5.1.2 不得含有蓖麻籽、野百合籽等有害杂草种籽。

  5.1.3 不得有加工时无法除去的低劣物品。

  5.1.4 不得有加工时无法除去的低劣物品。

  5.2 外观质量
  表1:

项目

指标

形状

松散的片状,粉状或颗粒状

色泽

高变性大豆粕:具有大豆粕固有的色泽

 

低变性大豆粕;具有大豆粕固有的黄白色至黄色

气味

具有大豆粕固有的气味,无霉味

  5.3质量指标

  见表2:

  5.4 掺杂物

  不得掺入谷物粉等非豆粕物质。

  5.5 卫生指标

  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食用大豆粕的扦样、分样按GB 5491执行

  色泽气味的鉴定按GB 5492执行

  水分的测定按GB 5497执行

  粗蛋白质的测定按GB 5511执行

  水溶性蛋白质的测定按GB 5511附录A执行

  粗脂肪的测定按GB 5512执行。

  粗纤维素的测定按GB 5515执行。

  灰分的测定按GB 5505执行。

  含砂量的测定按GB 5508执行。

  杂质的测定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表2

指标 分类 项目

高变性大豆粕

低变性大豆粕

 

一级

二级

一级

二级

水分%

南方12.0

南方12.0

12.0

12.0

 

北方13.0

北方13.0

   

杂质%

0.10

0.10

0.10

0.10

粗蛋白质%(干基)

49.0

46.0

50.0

50.0

氮溶解指数(NSI%

-

-

80

70

粗脂肪%(干基)

2.0

2.0

2.0

2.0

粗纤维素%(干基)

5.0

7.0

3.5

3.5

灰分%(干基)

6.5

6.5

6.5

6.5

含砂量%

0.50

0.50

0.10

0.10

  注(1)北方省区包括:东北三省、内蒙、山西、河北、北京、天津、山东、宁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西藏。其余为南方省区。

  (2)高变性大豆粕用于加工组织蛋白含砂量≤0.10%。

  掺杂物的检验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

  卫生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检验方法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交货)必须进行交收检验。检验样品应妥善保存一个月,以备复查。

  7.2 水分、杂质、氮溶解指数(NSI)、粗脂肪应随生产按班抽样检验;粗纤维素、灰分、含砂量可按原料批量定期抽样检验。

  7.3 产品样品扦取按GB 5490和GB 5491执行。

  7.4 高变性大豆粕产品的水分,执行使用方的指标,或由交收双方商定。

  7.5 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样品送商业部(北京、上海、武汉)粮油食品监督检验站或双方同意的检验单位复检仲裁。

  8 包装、运输和储存

  8.1 包装按GB8115执行。

  8.2 运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

  8.3 储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 录 A

  大豆粕中杂质的测定方法

  (补充件)

  A1 仪器和用具

  A1.1 天平 感量0.1g;0.01.g

  A1.2 分样器和分样板

  A1.3 分析盘

  A1.4 镊子

  A2 操作方法

  平均样品二份,各1000g左右。称重(准确至0.01g),平摊于分析盘中,用镊子拣出非大豆粕的物质,再称重(准确至0.01g)。
 
  附 录 B

  大豆粕中掺杂物的检验方法

  (补充件)

  B1 本方法适用于大豆粕中掺淀粉物1.0%以上的定性试验。

  B2 原理:大豆粕中掺1.0%以上淀粉物,改变了该物质的淀粉数量和质量,试样用碱液提取,调pH至2~3,加碘液显色.

  B3 仪器和用具

  B3.1 磨粉机

  B3.2 圆孔筛

  B3.3 样品瓶

  B3.4 天平 感量0.1g

  B3.5 恒温水溶锅

  B3.6 容量瓶100mL

  B3.7 量筒10mL,10mL

  B3.8 比色管25mL或试管25mL

  B3.9 移液管5mL

  B3.10 pH试纸1~14

  B4 试剂

  B4.1 0.5moI/L氢氧化钾溶液,称取固体氢氧化钾30g,溶于1000mL蒸馏水中,摇匀

  B4.2 0.5moI/L盐酸溶液,量取比重1.19纯盐酸45mL用蒸馏水稀释至100mL,摇匀.

  B4.3 碘溶液:称取碘化钾2.0g,溶于20mL蒸馏水中,加碘0.2g,熔解后,用蒸留水稀释至100ml,摇匀。

  B5 操作方法

  B5.1 试样准备:从平均样品中取50g样品,于磨粉机中粉碎,通过直径1.mm的圆孔筛,装入样品瓶中备用。

  B5.2 称取试样1.0g,用蜡光纸卷着倒入100mL容量瓶中,加0.5moI/L氢氧化钾溶液10mL、摇匀,于沸水浴中加热15min(期间每隔5min摇动一次),取出冷却,用蒸馏水定量至100mL、摇匀、静置10min,然后用移液管取上层溶液5mL注入比色管(或试管)中,用0.5moI/L盐酸溶液调pH至2~3,加碘液5滴、摇匀,静置5min,对光观察溶液颜色。

  B6 结果

  未掺假的试样的溶液呈黄色至棕黄色,掺淀粉物的试样的溶液呈红紫色。

  本试验最低检出量为1.0%,掺假越多红紫色越深。

  B7 注意事项

  结果颜色不易判断时,可用纯大豆粕作对照试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商业部西安油脂科学研究所和大连油脂工业总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商业部商办工业司负责解释。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2-10批准 1992-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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