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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新华网北京8月28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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