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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稷的质量指标、术语、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和储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稷。
2 引用标准
GB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5498 粮食、油料检验 容重测定法
GB8115 粮食包装 麻袋
3 术语
3.1 容重:稷籽粒在一定容积内的重量,以g/L表示。
3.2 不完善粒: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 包括下列几种:
虫蚀粒:被虫蛀蚀,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病斑粒: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生芽粒:粒面生霉或胚乳突破种皮的颗粒。
霉变粒:粒面生霉或胚乳变色、变质的颗粒。
杂质:通过规定筛层和无使用价值的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筛下物:通过直径1.5mm圆孔筛的物质。
矿物质:砂石、煤渣、砖瓦块、金属物等。
其他物质:无食用价值的黍、稷粒、异种粮粒及其他物质。
色泽、气味:一批稷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质量指标
稷按容重分等。各项质量指标见下表:
容量,g/L |
不完善粒,% |
杂质,% |
水分,% |
色泽气味 |
等级 |
最低指标 |
总量 |
其中矿物质 |
1
2
3 |
760
740
720 |
3.0 |
2.0 |
0.5 |
14.0 |
正常 |
稷以二等为计价基础。
稷中混入黍、粟总限度不超过10%。
名贵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另订标准或按质量分别归属。
卫生指标按GB2715执行。
5 检验方法
扦样、分样按GB5491执行。
容重测定,按GB5498执行。取直径4.5mm圆孔筛下和直径1.5圆孔筛上稷样品测定。
杂质、不完善粒测定,按GB5494执行。
水分测定,按GB5497执行。
色泽、气味鉴定,按GB5492执行。
6 包装、运输和储存
稷的包装:使用麻袋应符合GB8115的要求。
稷的运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
稷的储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粮油储藏技术规范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吉林省粮食厅、黑龙江粮食局、内蒙古自治区商业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长久、宋长权、杨正尧、李曙光、苏贵生。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2―01―21批准 1992―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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