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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收购、销售、调拨、储存、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粟。
1 分类
根据粟的皮色和粒质分为两类:
1.1 粳粟:种皮多为黄色(深浅不一)及白色、米色,有光泽,米质粳性,纯度达95%及以上。按照粟的千粒重分为两种:
1.1.1 大粒粳粟:千粒重在3.0g及以上。
1.1.2 小粒粳粟: 千粒重在3.0g以下。
1.2 糯粟(俗称粘谷子):种皮多为红色(深浅不一),微有光泽,米质糯性,纯度达95%及以上。按照粟的千粒重分为两种:
1.2.1 大粒糯粟:千粒重在3.0g及以上。
1.2.2 小粒糯粟:千粒重在3.0g以下。
2 等级指标
2.1 各类粟以容重分等,不完善粒、杂质、水分为增减价项目,质量指标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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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重,g/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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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 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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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级 |
大粒粳、
糯粟最低指标 |
小粒粳、
糯粟最低指标 |
不完善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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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矿物质 |
水 分 |
色泽气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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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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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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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70 |
6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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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50 |
660 |
1.5 |
2.0 |
0.5 |
13.5 |
正常 |
3 |
630 |
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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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各类粟以2等价为计价基础 。
2.3 卫生项目按 GB 2715-81《粮食卫生标准》,GB中2761-81《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允许量标准》:GB 4809-84《食品中氟允许量标准》,GB 4790-84《粮食中二溴乙烷残留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GB 5127-85《食品中敌敌畏、乐果、马拉硫磷、对硫磷允许残留量标准》执行。植物检疫项目按国家有关执行。
2.4 收购粟的水分最大限量和安全储存水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3 名词解释
3.1 容重
粮食籽粒在一定容积内的重量,以“g/l”表示。
3.2 千粒重
一千粒完善粟,在标准水分下的重量 。
3.3 不完善粒
不完善但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包括下列几种:
3.3.1 虫蚀粒
被虫蛀蚀,伤及胚乳的颗粒 。
3.3.2 病斑粒
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乳的颗粒。
3.3.3 生芽粒
芽或幼根突破种皮的颗粒 。
3.3.4 霉变粒
粒面生霉或胚乳变色、变质的颗粒 。
3.4 杂质
通过规定筛孔的筛下物和无使用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3.4.1 筛下物
通过直径1.2mm圆孔筛的物质。
3.4.2 其他杂质:野生谷子、异种粮粒、无食用价值的粟粒及其他杂质。
3.4.3 矿物质:砂石、煤渣、砖瓦块、金属物等(不包括泥土)。
3.5 色泽、气味
一批粟固有的综合色泽和气味。
4 检验方法
4.1 粟样品的扦取按照 GB 5491-85《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执行。
4.2 千粒重的测定按照 GB 5519-85《粮食、油料检验 千粒重测定法》执行。
4.3 容重的测定按照 GB 5498-85《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容重测定法》执行。 4.4 杂质、不完善粒的检验按照 5494-85《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执行。
4.5 水分的测定按照 GB 5497-85《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执行。
4.6 色泽、气味的鉴定按照 GB 5492-85《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执行。
5 包装、运输和储存
粟的包装、运输和储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安全运输和分类、分等储存的要求,严防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辽宁省粮油检测所、河北省粮食局科研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商业部粮食储运局检验处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1987-10-08 批准 1988-04-01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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